本版导读
国企将按五项指标分为四类
从1996年开始,我国将按照企业销售额、实现利税、银行信用等级、产品销售率、资金利税五项指标,将国有企业区分为四类,而后依照各类国有企业特性,开始执行不同程度的指导性政策。
国务院相关部门将按前述五项指标,将国有企业划分为大中型骨干企业、一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夕阳企业。其中经济效益高、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能带动城市工业结构及产品结构调整的“龙头”企业,将列为优先扶持对象。
对大中型骨干企业,逐步建立适合大生产与市场经济发展的现代化企业制度。一般中型企业则以多方合资或嫁接的方式,经由产权转移及股权转移等两种渠道,将企业改造成资产混合所有制的企业。同时划出该类企业的部分存量资产,供原有职工的社会保险基金之用,并以企业增值部分解决职工养老与医疗问题。而小型企业则将逐步转成“非国营企业”,有的可以合理作价转为职工集体所有;有的可以吸收职工入股,改为股份制合作经营;有的可以公开拍卖、有偿转让,成为非公有制的企业。至于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产品没有市场的夕阳企业,将严格执行破产制度。摘自《信息市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