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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6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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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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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与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部新近作出规定:应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

近日,劳动部下发了《关于订立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1996]51)和《关于企业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动部[1996]122号)。《通知》指出:企业党委书记和工会主席作为劳动者,应当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已经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党委书记和工会主席,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再办理变更手续。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原任命机关同意,企业不得解除党委书记的劳动合同;未经本单位工会委员和上级工会同意,企业不得解除工会主席的劳动合同。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党委书记和工会主席,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上,可与厂长(经理)一样,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牛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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