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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6年06月15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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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其工资报酬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百事通先生:

我们是一家国有企业新进厂的全民合同制职工,进厂后,厂里规定见习期半年,在见习(或学徒)期内不发给奖金和补贴,只发基本工资。这样,我们当中的大部分同志就拿不到国家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我们向厂里提出在我们完成厂里交给的工作、即提供了正常劳动后,厂里支付给我们的工资报酬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可厂里说厂子执行的是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请问厂里的解释正确吗?

咸阳刘倩杨勇等

刘倩、杨勇等同志:

你们所在厂子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按照《劳动法》和国家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下资。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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