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规范劳动合同稳定劳动关系
我省劳动合同管理步入规范化轨道
本报讯 以《陕西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的发布实施为标志的我省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已步人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为规范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我省结合本省实际适时制定并发布了《陕西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指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用中文书写。不熟悉中文的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使用中文和劳动合同当事人熟悉的文字表述,两种文本有矛盾的,以中文本为准。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劳动者档案各一份。劳动合同期满未办理续订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续延。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下的不设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视合同期限分别可设试用期1至6个月。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该《规定》强调,违反法律、法规、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劳动合同条款未与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进行鉴证。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不按合同约定和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故意拖延订立劳动合同的,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劳动者造成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劳动者本 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规定》还明确指出,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劳动合同也可对劳动者出资培训或者分配住房等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处理劳动者,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特约通讯员黄海庆本报记者桂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