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出台
本报讯 商品和服务收费不实行明码标价的,要受罚,这是目前国家计委出台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细则》中明确规定的。
《细则》规定:1、不按规定的内容填写标价签的,每签处以3元的罚款;2、部分商品和收费不实行明码标价的,每缺一签(项)处以5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3、全部商品或收费不实行明码标价的,处以8000元以下罚款;4、不按规定摆放(悬挂)标价签或价目表的,每签(项)处以3元的罚款;5、对确属初犯,情节轻微者,检查后主动改正的,可以从轻处理;6、对不按明码标价结算的,超出标价金额的非法所得,应退还给消费者,不能退还的,由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7、对利用标价签或价目表构成诱导行为的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8、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接受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并以公开方式点名曝光;9、未经物价检查机构同意擅自印刷使用标价签和价目表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10、对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的单位直接负责人和主管人,可分别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