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委副书记郑良驹谈
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是《劳动法》赋予工会和职工的一项重要权利。工会代表职工行使法定的权利,应当受到企业包括政府各有关方面的尊重和支持。目前,在这个问题上还有不少思想认识上的障碍:有些工会干部认为工会主席在企业是党政副职,与厂长平等协商理不直气不壮,担心会引起矛盾;有的厂长经理认为没有这个必要,是自找麻烦,合同落实不了会陷入被动,甚至认为这是工会要与他“平起平坐”。这主要是由于对签订集体合同不了解、不熟悉造成的。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化对签订集体合同重要意义的认识。
第一、建立平等协商制度、签订集体合同是规范企业劳动关系、调动职工积极性的基本手段,也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准则。一般来说,签订集体合同是职工一方首先提出签订的要约,企业必须给予响应。如果企业不响应,实际上就是对劳动者这项权利的否定。有人把《劳动法》中规定的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签订集体合同,说成是选择条件,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这是一种误解。需要强调提出的是,劳动者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第二、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是建立企业利益共同体、增强企业活力的有效途径。签订集体合同有利于增强职工的法制观念,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体现职工主人翁地位,突出工会维护职能,使思想政治工作更好地渗透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三、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必不可少的机制。在有的企业,特别是那些领导民主意识差的企业,少数人独断专行,视职工为雇工,企业重大问题不提交职代会审议和讨论。在个别企业中有任意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存在。解决这些矛盾不能再继续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单纯的行政手段,必须建立一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的新机制。在企业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是建立这一新机制的重要环节,是把企业管理纳入法制轨道的有效机制与方法,是向现代化企业制度迈进的可靠保证,也是突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实现两个转变的关键环节。
集体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要按集体合同规定认真履行。在集体合同的履行中,双方当事人应坚持平等合作、相互支持、紧密配合,完成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企业与工会要相互为对方履行义务创造条件,一方遇到困难,对方应尽力帮助解决。双方相互支持、督促,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履行合同中若发生争议或出现义务性条款不明确时,双方应从大局出发,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