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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6年09月10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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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合资企业有新规定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资金交付和打击假冒公司,中国有关部门最近推出与外商合资建企业的新规定。

规定主要内容有:国有企业如要与外国公司组成合资企业,必须先向国有资产管理局申报资产;由中央直辖的国有企业,如要以股权形式投放资金,必须先得到批准;投放资金的外国合作公司,必须申明其在合约中的投放现金总值,并进行公证评估;政府如发现合资企业的协议违反法规,则有权要求修改协议;合资企业登记资金如在200万美元以下,必须在营业执照发出半年内如数投放资金,若登记资金在200万至500万美元之间,必须在一年内如数投放资金,在1000万至2000万美元之间,则投入资金的时间表将做个别评估;企业如无法投入资金,营业执照将被撤销;假冒的合资企业要坚决予以查封。 摘自《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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