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加班该不该要报酬
张律师:
1995年3月我被某市科技开发公司聘用,我的工作是负责技术开发与研究应用,因此在工作期间经常加班加点。某日,与朋友闲谈时获知,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必须支付劳动报酬。于是我便向公司经理提出自己加班必须获得报酬的请求。公司经理答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公司每月支付我600元工资,待其开发的技术产生经济效益后,除相应的调整工资外,还给予一次性奖励。所以技术开发研究期间的加班是我应尽的义务不另加报酬。经理答复是否正确?我是否有权请求公司支付我加班报酬? 赵亮
赵亮:
你的请求是正确的,公司应支付你加班时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44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以上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没有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是有效的。但在履行过程中公司违反了劳动法关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定。因此,公司经理对你的答复是不能成立的。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公司应支付你正常工作日200%的工资报酬。
你可以先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市劳动仲裁委中会申请仲裁,或可以直接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陕西和信律师事务所
张桂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