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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6年10月08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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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随便办职业介绍所

劳动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通知》,要求对职业介绍机构和开展职业介绍活动进行清理,加以规范;对于非法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介绍活动要予以处罚。

劳动部、国家工商局在《通知》中规定: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由劳动部门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实行归口管理。劳动部门及其他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的,由国家核拨事业经费;具有社会公益职能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国家未核拨事业经费,具有事业编制且未实行企业化经营的职业介绍机构,经劳动部门审批,不需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国家未核拨事业经费,具有事业编制,实行企业化经营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开办其他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须经劳动部门审批后,持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非职业介绍机构确需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需经劳动部门审批,其市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和企业,须经劳动部门审批后,持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摘自《法制日报》郑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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