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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6年10月17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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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本报讯,日前,经陕西省政府同意,陕西省劳动厅对1995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人员从今年10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此次调整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标准为:离休人员按不同情况每月增加25—50元;退休人员分不同情况每月增加10—20元;退职人员每月增加10元。其中1949年10月1日至1952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在每人每月增加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作为增发月生活补贴和增加10%离退休金的基数。经批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缓缴期间企业退休人员不享受正常调整增加的退休金,缓缴期结束补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退休人员开始享受正常调整增加的待遇并补发此前应享受待遇。

城镇集体企业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及待遇标准,由各地、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实行行业统筹的部门,参照此次规定调整本行业离退休人员待遇。

(黄海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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