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律
褚宸舸
1843年是香港法律史上的分水岭。这一年的6月26日,屈辱的《南京条约》经英国政府批准生效,香港沦为英国的殖民地。从此,香港的法律,无论原则或形式都走上了与中国法律迥然不同的道路,形成了以英国法律为基础,香港本地法律为主体,中国传统法律和习惯为补充的法律体系。
香港的法律属英美法系的一个分支,英国的法律是香港法的基础。1843年前后英国颁行了许多法律文件以构建香港的法律大厦。《英廷敕书》和《皇家谕旨》是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们规定了港督的职责和港府的组织架构和运行程序,实际上起着组织法和宪法的作用。
这些宪法性文件遵循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了香港的立法机关(港督和立法局)、行政机关(港督领导下的政府各部门)和司法机关(各级法院)。
港督是英国女王在香港的代表,是香港行政事务的最高负责者。法律赋予港督十分大的权力,他不但染指立法和司法,而且所有政策和条例都需要得到他的批准。在司法系统之外,香港还设立廉政公署。这个以调查公务人员犯罪的专门机构创立于1974年,廉政公署直接对港督负责,受港督领导。廉政公署可以检查任何账目,进入和搜查房屋。它的这种特殊职能,使港督对于部下的控制更为得力和有效。
香港的立法机关是立法局和港督。港督担任主席的立法局由四十五名议员组成。其中二十二名为“官守”议员,也就是政府重要部门负责人按其在政府中的地位而成为当然的议员。其它“非官守”议员主要由港督在社会知名人士、学者和律师中选任,不经过市民普选。但是按照惯例,要有两名议员自称为市民的代表,这是因为1976年港督曾任用过两名与工会关系密切的人作为议员,因之沿习成制。
立法局的工作方法就是开会,因此立法局又称作立法会。立法局制定的条例必须经过多数通过并经港督批准方能生效。港督除一般投票权外还可在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投决定票。港督不批准条例,通常只要搁置一年以上,法案就会自动无效。立法局除了立法还批准政府预算,议员可对政府人员提出质询或要求提供资料情报以及要求官方采取行动。
香港的司法机关是各级法院。为了保证审判独立,法官为高薪制和终身制,对法官的任命也有严格的条件和复杂的程序。
香港的政体名为三权分立,实际上三权并非等量相衡。出于统治的需要,港督的权力超然其上,造成了法律原则和实践的脱节,体现了殖民地法律的本质和无奈。
如果说英国的法律是香港法律大厦的基石,那么这个大厦的主体就是香港本地的立法,称为“条例”。这主要指港督通过立法局制定的法律和法官的判例。前者称为制定法或成文法,后者称非判例法或法官法。法官按规定不能立法,但在审判过程中,可以根据法律原则与精神以及公平正义理念,结合具体案情对法律作出解释和推定。经过解释的有代表性的案例件称为判例,对以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有法律效力,这种情况在英国法传统中称为“遵循先例”。按一般规定,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同级法院的判例互有参考价值,下级法院判例对上级法院无约束。伦敦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作为殖民地最高上诉法院,它作出的决定对殖民地所有法院都有约束力。二战以后,判例法在法律运用中虽然比重有所下降,但仍然是法律的主干。有人曾戏言,如果所有的成文法都烧掉,依靠众多判例,法律体系照旧可以运行。由此可见判例的重要作用。
香港的判例多而具体,法院每年都把比较重要的判决汇编成册,此外还有24卷本的《香港法律》,这主要是立法局制定的条例和港督的附属立法(行政命令)的汇编,还有英国国会立法及公约、条约汇编。这些法律中近一半是关于经济活动的,几乎所有的经济法律关系都可以在法律中找到,政府通过法律规范经济的这种做法称为“积极不干预政策”,目的在于公平自由的竞争。法律的无处不在体现在香港的各个方面,大到港督小到一般警察和司机都有自己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在香港,对自己的权利糊涂无知,是很难得到法律保护的。
因此,人们就需要律师的帮助。律师分为两个等级:诉状律师和出庭律师。后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大律师,全港律师大约3000余人,大律师只有550人。在香港,律师从政的现象十分普遍,大律师通常被任命为法官、律政司官员或其它高级公务员。
香港的法律还有一个重要的部分,这就是中国传统法律与习惯。早在1841年,香港的中国居民被告知,他们已是英国女王的臣民,在女王恩准之前应当按中国的法律、习惯和习俗规范自己的行为。1843年又有规定,英国法律如果不适用香港居民,可以适用中国的法律和习惯。这里所说的法律是指当时的《大清律例》,习惯必须是“渊远流长”的中国传统法律习惯。到底什么才算是“渊远流长”,这一点使香港法官很头疼,因为随着岁月流失许多习惯都有了变化。于是法律又规定,这些习惯必须是1843年以来在香港的习惯。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中国传统法律与习惯都被立法所确认,逐渐成文化。真正的民间习惯调整范围越来越小,现在主要涉及亲属和继承,特别是无遗嘱继承,因为香港的一般市民,立遗嘱的并不常见。
法律的历史继承性和民族性决定了香港与中国法律的必然联系,一百余年后的今天,随着香港回归的临近,这种联系也越发加强了。作为香港“宪法”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早在1990年4月4日就已经全国人大通过。基本法规定,香港的原有法律,除与基本法相抵触的,都予以保留。最近一段时间,香港的首任行政长官和临时立法会业已选出。摆在他们面前的工作是大量的,几个全国性的法律要在1997年7月1日生效,香港法律中涉及殖民色彩的法律要予以全部或部分废除,一些法律根据基本法要进行修改。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香港的法律虽然仍按其原有轨道运行,但作为一个发展阶段,1997年的7月1日,在香港法律发展史上将作为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永铭史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