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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7年05月01日
经济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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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职员失职酿“官司”

1995年12月4日,家住浙江温州市鹿城区小南路的储户赵玉兰,发现自己在1995年9月12日存人该市工商银行信河街储蓄所的1.5万元(一年存期)存单遗失,遂赶到储蓄所办理挂失手续。该储蓄所施某查核后,确认这笔存款未被人冒领。以后,赵玉兰仍将这笔存款存在这家储蓄所。

事有巧合。家住该市九山南路的另一个赵玉兰在1995年9月12日那天,在信河街储蓄听存人1.5万元,存期为一年。当时小南路的赵玉兰在办理挂失手续时,银行人员施某没有仔细核对存款人的地址,便按照九山南路赵玉兰的

那1.5万元存款底单,将有关手续办给了小南路的赵玉兰。

1996年9月14日,九山南路的赵玉兰手

持1995年9月12日存人的1.5万元一年期存单在储蓄所取款时,银行才发现其中有错。此时,该存单上的1.5万元已不知去向。

银行认定小南路的赵玉兰以虚假挂失手段,冒领了九山南路赵玉兰的款项。温州市工商行城西支行便到法院状告小南路储户赵玉兰,要求法院判令其返还冒领款项。被告则反驳道,由于银行内部管理混乱,造成差错,其后果应自负。她要求法院驳回银行的诉讼要求,并恢复其名誉,赔偿损失。

今年3月4日,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宗“怪案”。许多人认为银行不应打此“官司”,因为事情起因是由银行工作人员失误引起的,只能自食其果。也有人说,问题的关键是谁领走了那1.5万元款?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法制日报》97.4.14娄禾文谢云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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