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1997年05月22日
经济与法
03

《刑法》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时移事异,变法亦宜。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于199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修订后的刑法典无论是在体例上还是内容上较之1979年的《刑法》都有了重大突破。本篇着重就经济犯罪在立法上的重新界定加以列举和分析,让《刑法》这部我国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基本法走近社会生活里的你、我、他。

自从1993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根本大法中加以确立以来,市场经济就成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中之重。在市场经济得到繁荣的同时,经济犯罪也出现了许多新的表现形式,诸如涉及证券业、公司的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等等,新的刑法典都做出了具有国际立法水平的规定。

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犯罪的基本特征是社会危害性。任何一个罪名都有其特定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包括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四个要素。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领域内出现了一些新的罪名,例如金融犯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等。面对这些新的犯罪特征,刑法的推陈出新势在必然。修订后的刑法在经济犯罪的界定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突破:一、犯罪主体涉及法人。法人犯罪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一直在法学界存在分歧。修订后的刑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从而有效地保护了国家公共财产和社会整体利益不受侵犯。有关单位犯罪是这样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二、犯罪客体涉及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在修订后的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规定了八种经济犯罪,分别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和扰乱市场秩序罪八大罪名。从生产、经营、消费的各个环节到国家职能部门对国民经济的综合管理与宏观调控,修订后的刑法都做了广泛而全面的界定,较之1979年的刑法,操作性和执法的客观公正性都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高。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规定得详尽明了,立法技巧有了质的提高。例如“金融诈骗罪”,其犯罪的主观方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在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三)冒用他人信用卡;(四)恶意透支。对“恶意透支”又做了进一步规定:“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总之,修订后的刑法是我国法制建设趋向完善的重大体现,它的颁布实施必将促进我国与国际经济贸易接轨的进程,为经济建设树起坚实的后盾。 (周延伟)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