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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7年05月24日
劳动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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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给下岗女工的生活费可以低于国家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吗?

百事通先生:

我们是一家国有企业的下岗女工,自从一九九六年五月份下岗以来,厂里发给我们的生活费一直低于国家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请问,这符合国家规定吗? 汉中谷平安谷平安同志: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所在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停发其生活费。”

根据以上规定,支付最低工资是以职工能够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前提条件的,这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

下岗待工人员暂时离开了生产劳动岗位,对本企业没有再付出劳动,因此,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是合法的。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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