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众依法讨公道
电影院走上被告席
文/尚巾常启武
1997年3月21日,一个阳光明媚的春日,早上7点50分,王树彬气昂昂地跨进西峡县城“奥斯卡”影楼的放映厅。上午8点整,这家影楼专门为这位唯一的观众放映了一部影片。
王树彬何许人也?怎能享受如此特殊待遇?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今年2月11日至15日,河南省西峡县“奥斯卡”影楼放映美国影片《天煞——地球反击战》(以下简称“天”片),票房火爆异常。一晃五天过去,影楼老板决定2月16日再延期放映一天。为了招揽顾客,16日早晨,影楼老板让服务员用红漆在“天”片的巨幅广告下方写了“今日最后一天,切莫错过良机”这一醒目的“忠告”。
王树彬本来是个科幻迷,得知县城放映“天”片早就心驰神往,可一直抽不出时间观赏。恰巧,2月16日他休息,看到了影楼的“忠告”,便当即掏出8元钱,购买了当日上午8点场次的入场券。
时间很快到了8点,可观众席上只坐着王树彬和另外两名观众。影楼老板觉得人太少,便推迟放映时间,并要求王树彬等人再等一会儿。于是三位观众只好耐着性子等待,一分钟,二分钟……半个小时过去了,仍没有一个观众再来。王树彬等人一再催促快点放映。影楼老板要求三位观众再等一下,其理由是:“至少得有三四十位观众,影楼才能放映,否则影楼就要赔钱。”尽管他们心情急切,但出于同情,还是同意了老板的要求。又等了20分钟左右,影楼老板便突然通知:要么退票,要么到晚上再来看。
真让人扫兴!王树彬坚决不同意退票,要求影楼老板兑现广告承诺——延期放映一天。影楼老板也觉得自己理亏,最后只诡秘地承诺:如果不同意退票,就等到晚上6点再来看这部电影。
不得已,王树彬选择了后者。
当天晚上6点整,王树彬满怀希望地再次来到“奥斯卡”影楼,等待着看“天”片,发现影楼里放映的却是另一部影片。再问影楼老板,得到的回答是:“人家这些观众买的不是‘天’片,我怎么能放那部片子呢”?
王树彬很是气愤,他决定诉诸法律讨个“说法”。
2月17日,王树彬将“奥斯卡”影楼告到了西峡县人民法院。他在起诉状中陈述了纠纷经过,提出了凭2月16日所购电影票观看“天”片的诉讼请求。
“这法律看来真顶用,啥事不合理,都能打官司。”“王树彬没钱,能打赢官司吗?”一时间,人们议论纷纷。理受理此案后,县法院对案情进行了深入调查,2月26日,依法开庭审理。
庄严的法庭上,双方当事人激烈辩论!
王树彬认为:作为消费者,既然购买了入场券,自己就有权观看影楼许诺放映的“天”片。“奥斯卡”影楼在让顾客一等再等、推延放映时间的情况下,以退票对待顾客,显然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影楼诉讼代理人称:退票是一种行业惯例。如果影楼为原告等极个别人承诺放映电影,影楼就会亏本,显然有失公平。在目前放映行业效益不佳的情况下,退票作为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最终还是为了广大观众的利益。如果不允许退票,电影放映行业都垮台,那么群众到哪去看电影?消费者既要保护自己的利益,也要同情服务行业的处境。
对此,王树彬一针见血地指出,退票是否属于电影放映行业的惯例,值得考虑。如果一项行业惯例的作用只是通过牺牲一方利益从而实现对另一方利益的维护,那么这样的行业惯例就应该被摒弃。
“奥斯卡”影楼又称:退票不是把影楼的损失转嫁给观众。你8元钱买的票,我8元钱退给你,谁也没有损失。退票除属行业惯例外,其法律依据是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影楼2月16日许诺放映“天”片的基础是观众达到一定数量,即起码要有三、四十位观众。而当时的实情是,观众只有三人,因此,许诺放映该片的基础已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要求影楼放映电影,显然是有违情势变更原则。
王树彬认为“奥斯卡”影楼放映影片的基础,即在什么情况下放映电影,该影楼在广告牌上的许诺中并未写明。因此,只要有购票观众,那么其即有义务放映电影。如果影楼把能否赚钱作为是否放映电影的基础,那么这种“情势变更”就违背了《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公平原则。
在法庭调解中,王树彬坚持要求“奥斯卡”影楼放映其向观众承诺的影片,并赔偿自己为此而支出的各种费用300元人民币。“奥斯卡”影楼则坚持“退票”或请王树彬在一周内免费随其他观众到影楼观看其它电影。由于原、被告意见分歧较大,法庭决定择日另行判决。
3月3日,西峡县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奥斯卡”影楼在户外悬挂的影视广告承诺属于向社会发布的有效服务要约。观众在接受要约、支付服务费(即购买入场券)后双方即成立服务合同关系,该影楼即有义务按要约内容提供服务(即放映承诺放映的影片)。“奥斯卡”影楼在观众王树彬购买入场券后,拒绝按时为其放映“天”片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违约行为,应负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继续放映要约影片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令被告在一审判决生效后3日内为原告放映“天”片,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00元。
三
一审判决后,被告放弃了上诉。3月21日,才有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面对记者的采访,王树彬有些激动地说:“我作为普普通通的公民,能让我享受这种‘特殊待遇’的是法律。我作为消费者,是法院的判决维护了我凭票看电影的权利。”
王树彬借法律讨回了“公道”,这给广大消费者以启发,又给经营者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