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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7年08月02日

陕西工人报新闻广角 克隆:世纪之交的话题 杨靖宇的后代们 图片新闻 一个老红军的传奇婚姻 恐龙是冷血动物吗? 九种心态影响反腐败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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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广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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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种心态影响反腐败深入

文/符国敏 任诚宇

反腐败斗争的成效,不仅取决于专职机关的工作力度,而且还受制于反腐败工作赖以开展的社会环境。作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我们发现,目前有九种不正常的心态流行,正阻碍和困扰着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

这九种不正常心态,分别表现为:

一、“反腐败是不是动真格”的怀疑心态。建国以来,党和国家一直十分重视反腐败工作,这是不争的事实。然而,近年来的一些不正常现象,譬如一些大案要案久查未向社会公布结果,一些腐败分子不能受到法律的及时惩治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一些人(包括反腐败专职机关一些同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产生“是不是动真格的”这种不该有的怀疑心态。这种心态的危害,表现在一般社会成员身上就是,对反腐败专职机关的工作不支持、不配合;表现在反腐败斗争一线工作人员身上就是认为反腐败“不过是走过场”、“搞形式”,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不高。

二、“抓大就是放小”的错位心态。中央结合我国目前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抓大案、要案”的方针策略,这一方针策略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在实践中也显示出巨大的威力和良好的社会效应。然而,个别领导干部把“集中力量抓大案要案”理解为“抓大放小”或“只抓大不抓小”。一些地方的主要领导甚至在法律规定的界限之外,自行划定大案要案的界限,把反腐败专职机关的工作范围缩小到其规定的大要案最低界限以上,对“最低界限以下”的腐败行为,即使已达到法律规定的范围,也仅仅被视为违纪。其结果是一些本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腐败分子在反腐败斗争中仅仅承担“违纪”责任而逍遥法外。更有甚者,一些身居要职,其行为构成犯罪的腐败分子,在反腐败斗争中钻大要案最低界限的空子,想办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结果出现专职机关“越查越少”,最后不了了之的现象。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已非个别,带有一定普遍性。

三、视“腐败为洪水猛兽”的畏惧心态。只要有权力及对权力欠缺有效的约束机制,就会有腐败。腐败并不是不可战胜的,这是一个政治常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对腐败产生畏惧心态,对腐败行为不敢抵制、不敢检举揭发、不敢与反腐败专职机关配合。表现在反腐败专职机关工作人员身上则是怕打击报复,不敢大张旗鼓地同腐败分子做斗争。

四、视“腐败为正常现象”的宽容心态。有人错误地认识,认为腐败是改革开放的必然产物,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正常现象,不值得大惊小怪。这种心态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就是有些人对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反腐败斗争,态度漠然,积极性不高,甚至出现个别人对反腐败斗争冷嘲热讽的现象。

五、对反腐败斗争无所作为的心态。基于腐败行为的顽固性,腐败和反腐败的斗争必将持续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对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阶段性及复杂性认识不足,在短期内反腐败斗争成效不很理想的情况下,一些人对反腐败斗争产生无所作为的思想。

六、“宽以律己,严以待人”、“反外不反内”的心态。一些领导干部包括一些反腐败专职机关的领导干部认为,反腐败就是反别人、只查别的机关的腐败现象,自己不存在腐败行为。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一些领导干部对于发生在自己机关内甚至发生在其本人身上的腐败行为充耳不闻,熟视无睹。结果出现了反腐败斗争中的“灯下黑”现象。

七、怕“影响政绩”的心态。一些地方一些部门的领导认为,哪个地方反腐败斗争的成绩显著只能说明那里的干部队伍建设抓得糟糕,廉政建设搞得不好,政绩低劣。受这种片面思想的影响,一些地方的主要领导对反腐败斗争不仅不支持,反而以影响“声誉”、影响“政绩”为借口,人为阻碍专职机关对一些大要案的查证工作。

八、担心影响“经济发展”的心态。由于目前的腐败行为多发生在经济界、企业界的“能人”身上,故而一些地方的主要领导担心“抓了一个人,毁了一个厂”,最终影响本地的经济发展。为本地的经济发展着想,这些地方的主要领导及主管部门往往对“能人犯罪”网开一面,置法律的尊严于不顾。这种心态和作法导致“能人犯罪”呈愈演愈烈之势。

九、惧怕引火烧身的心态。由于一些领导干部包括反腐败斗争专职机关的个别领导干部自身不清廉,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他们担心“拔出萝卜带窝泥”,搞不好会引火烧身。故而这些领导干部在反腐败斗争中嘴上一套,手上一套,台上一套,台下一套,表面上说要支持反腐败工作,背后却用听汇报、了解案情等形式阻碍一些案件的查证工作。

以上心态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要克服不正常心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反腐败专职机关要按时向社会公布大、要案查处的具体情况,接受社会及舆论监督,打消一些人对反腐败工作的猜疑心态。

二、反腐败专职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集中力量“抓大”的同时,不能“放小”。要做到拍“苍蝇”,也拍“蚊子”。一些地方在法律规定之外自行规定的大、要案界限必须废止,坚决杜绝“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越查越少”的怪现象发生。

三、要从政治上、物质上、精神上加强对反腐败专职机关工作人员的支持,打消他们的后顾之忧。

四、对反腐败斗争的阶段性、复杂性要有一个科学的、客观的、清醒的预测和认识。

五、专职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首先要加强自身的反腐败工作,防止“灯下黑”。

六、正确看待反腐败斗争的成绩与队伍建设的关系,合理制定考核“政绩”的原则和标准。

七、克服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从党和国家的命运前途这一高度看待“能人犯罪”,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

八、领导干部要加强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承认错误,敢于正视自己身上存在的问题,要有对党对国家高度负责的公仆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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