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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7年08月07日
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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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劣商品界定有新规定

现今生活当中,谈及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都会怨声载道。然而,当问及消费者何谓假冒伪劣商品时,却很少有人能够道得清楚、说得明白。

日前,国家技术监督局对八年前(1989年)规定的14种伪劣商品进行了重新修订。凡在以下14种之列的违规商品,均属伪劣商品:1.失效、变质的;2.危及安全和人民健康的;3.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4.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和使用伪造的许可证的;5.掺杂使假、以假充真或以旧充新的;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禁止生产、销售的;7.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销售证明的;8.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的;9.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10.实施生产(制定)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日期的;11.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注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而未标明的;12.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等字样的;13.剧毒、易燃危险品等而未标明的;14.未注明商品的有关使用说明的。 (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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