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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7年09月18日
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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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中院推行不合格案件责任追究制

自8月上旬开始,安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安康法院系统全面推行了旨在强化审判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增强审判人员事业心、责任感,保证严肃执法的不合格案件责任追究制度。

不合格案件,是指不属错案范围,但在程序上、实体上或其他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的案件。该院规定了18类案件为不合格案件。

该制度规定:对偶尔办理不合格案件或者因办案经验不足过失造成不合格案件的责任人,责令其提高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提高业务水平;对因工作不负责任,一年内办理不合格案件三件以上的责任人,责令其在干警会上作出检讨,并给予口头警告;对工作极不负责,多次办理不合格案件,或者办理不合格案件造成一定后果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者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或者扣发年度奖金。 (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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