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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7年10月14日
社会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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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李逵”遇见真板斧

消费者买假获赔三万元

本报讯 9月29日,退休工人王笑娟拿到了3万元赔偿金,至此,长春市首起因无假承诺引发的赔偿案以调解结案。

今年2月21日,王笑娟在市医药公司长春医药商店,以每盒65元的价格购买了3盒咸阳文海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前列通”药共计12贴,后来发现自己买的“前列通”包装与广告中的包装不大相同。王笑娟将情况反映到市工商局南关分局公平交易科,经咸阳文海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鉴定,王笑娟购买的“前列通”药贴非该公司生产,属假冒药贴。

长春医药商店是吉林省首批申报并被有关部门批准命名的无假药商店之一,在药店与省医药管理局等部门签订的无假药药店责任书上明确写着“向全省人民作出如下承诺,出售一味(一粒)假药,药店赔偿1万元。”王笑娟买药时亲眼看见药店墙上的公告板上也写着同样的承诺。

6月3日,王笑娟向南关区曙光法庭起诉,要求长春医药商店兑现承诺,赔偿12万元。

而药店则反驳说,“出售一味(粒)假药赔偿1万”的承诺不是对顾客而言,而是药店用于激励职工之用,是向管理部门作出的内部承诺,对外则落实省医药管理局、省医药行业协会、省社会调查事务所联合出的宣传小报上登出的《关于全省医药行业开展“国有药店企业无假药”活动的公告》中的第五条,经查实,在悬挂无假药经营标志的国有医药商店购到假冒药贴,该药店除更换同种合格药品外,企业负责赔偿1万元。

曙光法庭认为这张宣传小报只是内部发行小报,不一定每个消费者都能看到,而店内公告板却是每个进店消费者都能看到的,因此药店理应对“出售一味(粒)假药,药店赔偿1万元”的承诺负责。经调解,市医药公司长春医药商店同意赔偿3万元,王笑娟也考虑到商店的经济承受能力,表示接受。

(世明刘畅绍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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