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是否侵害名誉权六年官司今朝了
熊小伟及华西所状告消报败诉
本报讯 《消费者导报》与熊小伟的一场“新闻官司”,经过6年的一审和二审,1997年10月24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终审判决:熊小伟与西安市华西电子研究所败诉。
1991年8月14日,《消费者导报》发表了本报记者采写的《熊小伟骗人不计其数》等三篇文章,对熊小伟研制的“魔针”系列产品提出质问,批评、揭露了熊小伟剽窃技术、伪造证书、非法倒卖、偷漏国税等错误行径,遂被对方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起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年4月22日,该院判此报道失实,要求《消费者导报》支付赔偿金合计一百万元。 《消费者导报》不服,于当年4月底,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并托请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外交部进行了涉外查询,证实了一些关键问题。通过三次公开审理,认定:《消费者导报》发表的三篇新闻报道中,有关熊小伟剽窃技术、伪造证书、偷漏国税、获马可尼勋章系国际玩笑、自命为世界百位名人、自命为西北工业大学副教授、自命为中共党员、混入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侯选人及华西所非法经营方面的批评报道属实,不构成对熊小伟名誉权的侵害。《消费者导报》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发,对熊小伟及其华西电子研究所在市场经济中的不规范行为予以批评、披露,是履行舆论监督的合法行为。就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西安市中级法院1993年4月22日(1991)西民一初字第04号民事判决;驳回熊小伟和华西电子研究所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 (王中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