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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7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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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政府出台若干规定

做好特困企业职工解困和再就业工作

本报讯 西安市政府日前出台了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解困和再就业工作的若干规定。

《规定》指出,解困对象是指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停产、半停产,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中,不能按时领取工资或退休金,其收入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基本生活费标准的困难职工和退休人员。其救助标准按本市规定的最低基本生活费标准执行。

解困办法包括:建立“工资预留户”制度。在岗职工连续3个月以上工资发放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下岗职工最低基本生活费不能按时发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预留3个月工资的资金,用于职工最低工资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对确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国有企业,要实行财政贴息,企业主管部门调剂部分资金、银行提供部分工资性贷款的办法予以解决;对于困难职工,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采取措施保证其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对确有困难,月收入达不到最低基本生活费标准的职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可用解困资金给予适当补贴。

再就业工作实施的对象是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失业职工,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中停产、半停产、濒临破产企业的下岗职工,企业在优化资本结构、减人增效过程中的下岗职工。

《规定》指出,接收下岗职工的单位所增加的工资总额部分不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对当年安置企业下岗职工达到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经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自愿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企业应保留其劳动关系;经单位同意,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其新单位不具备住房条件的,原单位应允许继续居住,子女上学入托仍与原单位职工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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