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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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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为劳模设立荣誉津贴

全国劳模每月八十元省劳模每月六十元

本报讯 经陕西省政府同意,日前,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总工会联合发文通知,为全省离退休并保持荣誉称号的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设立荣誉津贴。荣誉津贴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陕西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含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国务院各部委在综合性表彰奖励活动中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

1980年以前离退休的五、六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20元。对七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10元。

在陕的中央各部委单位、已经执行了各部委荣誉津贴的,不再重复执行

(刘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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