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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03月24日
社会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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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路名 要三思

编辑同志:

据报载,某县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两个《决定》,刊出广告,称凡来该县投资达到规定数额者,可将企业所在路名冠名权交给企业,且50年不变,企业可以用自己公司名称或字号、商标来为道路命名。

笔者认为:这项举措不利于两个《决定》的长期落实,是项短期行为。

一者:一条道路上的企业不至一家一户,一个企业拥有之冠名权,落户于该路上的其它企业就不得不在漫长的50年内在自己产品的包装、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广告、信函、名片等上注明“×××路”,这等于无偿为×××公司或某公司×××产品作了常年广告。

再者:路名应具有共享性,道路的命名是严肃的,以一条道路上以一个企业的名称、字号、商标命名于道路,对其它同路企业讲,实质上是一种不平等竞争,他们在宣传自己的同时也为对方作了广告,影响其它企业的经营发展。

宝鸡市工商局金台分局 郭慧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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