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时如何解决经济补偿问题
文/肖都福
编辑同志:
我叫刘君霞,家住重庆市壁山县城关镇。1985年3月我来到珠海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进厂时向厂方交了1000元保证金,双方约定试用期满后,两年之内不被辞退就将1000元保证金转为养老保险金。1995年元月《劳动法》实施后,我便与厂方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年初,我发现自己的乳房疼痛,去医院检查诊断为乳腺癌,并到了中期,我只好住院作了乳腺切除手术。今年6月我出院以后,由于我身体素质先天就差,再加上每月都要进行放疗,身体根本无法再上班。对此,厂方向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叫我回老家养病。我考虑再三,也就同意了厂方意见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可厂方在对我进行经济补偿时却说:我住院手术花了厂方3万多元的医药费,现在厂方特别困难,同意把养老保险金全部退给我,一次性补偿我10个月的工资。请问厂方对我的经济补偿合法吗? 读者:刘君霞
刘君霞同志,从你来信谈到的情况看,我们认为厂方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没有依照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签订后“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你与厂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由于未到期;经厂方提议你本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既然你们的劳动合同是合法解除就就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经济补偿。《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条规给予经济补偿。”劳动部(1994)481号文件《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你从1985年到该厂工作至1997年已经在该厂工作了13年,厂方对你的补偿金应为12个月,而不是10个月。从你来信谈到的情况看,你还应得到相应的医疗补助费。《办法》第六条指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根据以上规定,你应当找厂方协商解决,如若厂方不按照以上的法律规定办,你可以到当地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请一名律师,向法院起诉,以维护你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