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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06月24日
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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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企业破产逃债

文/黄军

破产是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实现生产要素流动和重组的重要手段,是解决企业不良资产债务的主要途径。然而,由于一些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对企业破产不负责任,造成一种破产有理、破产有利的风气,使当前假破产、真逃债的行为屡见不鲜,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众所周知,企业破产清偿后,银行未受偿的债权,即呆帐贷款可按有关规定核销,免除企业债务。因此,有的地方将破产作为甩掉银行债务的手段。有些领导为了政绩,热衷于扩大规模,使企业升级上档、个人提高级别,在债务资金筹措上,不计成本高低,故意挪用流动资金搞固定资产投资,经营无方和挥霍浪费,造成企业亏损严重,危难之中便办一子企业,母企业破产偿债,使银行债务悬空。更有甚者,有的企业由于债务繁重,受地方政府指使,原企业破产,另更名继续经营,甩掉债务包袱。如此种种破产逃债,加大了基层行的贷款风险,严重的影响了正常的信贷工作和经营效益,使收贷收息工作举步难艰。

鉴于此,建议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将地方国有企业呆帐贷款由地方财政全部或部分承担。一则可增强地方政府对破产行为的约束,防止过度举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则可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减轻中央财政的负担,加快银行不良资产的化解。这样,可有效地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逐步提高非债务性资金在项目总投资中所占比重,同时,建立完善投资(贷款)损失惩罚机制,明确有关责任,定期监督检查投资项目进展及生产经营情况,对项目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计划投资与实际投资,预期经济效益与实际经济效益等重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那些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违法乱纪等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的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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