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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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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统计局关于实施统计登记的通告

根据陕西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西安市统计管理条例》开始实施。现依照西安市统计局、西安市工商局、西安市国税局、西安市地税局联合签发的市统发(1998)第47号文件,实施统计登记。

一、统计登记的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中央、省、市、县、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西安市在境外、市外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均需办理统计注册登记。

办理统计登记的机构:

西安市统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统计登记的组织协调。各区县统计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登记手续。(各类开发区的企事业单位均在本区、县统计局办理登记)。

三、所需证件。

单位介绍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工商执照、审批证件。

四、登记时间:

自本通告之日起(7月1日——9月30日)三个月内完成首次登记。

五、首次统计登记后,凡新成立的统计调查对象,应在成立之日起一月内办理统计登记。凡分立,合并,停业的统计调查对象,应在15日内到所在地统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六、凡不按本通告要求,逾期不办理统计登记,变更或注销的单位,视为拒报。按《西安市统计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行政处罚。

西安市统计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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