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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08月05日
经济与法
03

擅自印发报刊广告属违法

今年4月,某市一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A公司),为了在该市推销几种新品牌化妆品,以内部报刊形式印制广告,并组织礼仪小姐在主要街道向过往行人发送。后被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查处,除对该报刊没收销毁外,还罚款1000元。但A公司认为,他们编印的报纸系内部报刊,无需批准,便在法定期限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对A公司所作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正确,应予维持。

A公司擅自印发报刊广告在本市为其新品牌化妆品促销,确实是一种违法行为:1.A公司未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擅自编印的内部报刊属于非法出版物。1994年8月15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的《关于禁止以报纸形式印送广告宣传品及对印刷品广告加以管理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包括新闻出版单位)或个人,未经新闻出版单位批准,均不得以报纸形式编印出版物……未经批准,擅自以报纸形式印制、发送的上述出版物,应视为非法出版物。由此判定,A公司擅自编印的内部报纸显然属于非法出版物。2.A公司利用内部报纸刊登广告也是一种违法行为。1990年12月25日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布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非正式报纸(指有内部报刊准印的)属非卖品……不得刊登广告和刊出定价,出版非正式报纸的报社不得进行任何经营活动。”A公司擅自利用内部报纸刊登广告,显然违犯了这一规定。3.A公司以内部报纸的形式登载广告,公开在主要大街上向过往行人发送,情节严重,并造成很坏影响。综上所述,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依法对A公司所作的行政处罚,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谢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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