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职工岂能被“罚下岗
编辑同志:
最近,笔者了解到,在实行“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中,某企业出台了这样的下岗规定:凡迟到三次者下岗,旷工一天者下岗,发生生产责任事故者下岗等。更让人费解的是,还有一单位竟然规定,医疗费报销弄虚作假者下岗。这些简单、庸俗、动不动就挥出“下岗”这个“大棒子”来约束、处罚职工的“罚”下岗法不容忽视,急须纠正。
这种“罚”下岗法一叶障目,看似严格正规,不偏不向,实则扭曲走形,有悖于中央的政策。其危害极大,势必导致职工对下岗的理解变形,进而产生反感和抵触,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本不利于国企改革,这种对国家不负责、对企业不负责、对职工群众不负责的做法,甚至会引发不安定因素,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究其实质,这种“罚”下岗法实则是一种形式主义,更是一种权力腐败。一方面,它反映了企业在减员中,缺乏开拓精神,害怕困难,怕负责任,怕得罪人,甚至茫然无措;另一方面,这种不合企业实际的“减员”,以罚代管,以罚代改,把劳动生产纪律管理与“下岗”强行挂钩,从而掩盖了管理不善、用人不当的矛盾,掩盖了本单位冗员臃肿的内情,并没有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又怎么谈得上增效呢?
必须明确的是,目前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增多,是我国经济发展多年积累的深层次矛盾的综合反映。因此,企业一定要讲政治责任,规范下岗行为,使之合情合理合法。下岗不能靠“罚”,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以产定员,综合考察职工的思想业务素质,竞争上岗,安排人员下岗,首先要交职代会讨论。希望那些单纯靠“罚”来下岗的单位能切实加强管理力度,加快改革步伐,不要“穿新鞋走老路”,“歪嘴和尚念歪经”。航天四院培训中心心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