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白水县法院王永亮非法拘禁案作出判决
王永亮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下岗女工殷翠云获赔偿共2万多元
本报讯 白水煤矿多种经营公司下岗女工殷翠云控诉的白水县地方税务局个别人员违法行政的问题(本报已于8月6日、12日先后作过报道),依法得到了处理。8月19日,白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宣判:对白水县地方税务局聘用税收工作人员、税务派出所兼职干警王永亮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王永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亚红、白水县地方税务局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殷翠云医疗费等9项费用总计为20972.50元。
白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22日12时许,白水县地方税务局城关地税所未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即以欠税不交为由,对殷翠云经营的、位于白水县二马路的水暖门市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实施查封,当殷谈刚过年生意不好,经济困难,提出缓交,不同意查封门市部时,遭到税务工作人员拒绝;税务工作人员要殷离开门市部,执行查封措施时,殷提出自己没有居住地方,不同意查封门市部和离开门市部,双方为此发生争吵。此时,在白水县公安局税务派出所兼任干警的白水县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王永亮、高亚红在此协助税收工作。王、高二人看到此情况,即与另一税收工作人员强行将殷翠云向门市部外推拉,推拉中殷挣脱摔倒在地,当场头昏,不能活动,致头枕部凹陷性骨折。被告人王永亮认为殷翠云装着哩!便与高亚红等将殷拖到门市部外的小车上,将殷带至设在城关地税所院内的税务派出所进行审查。当殷说王、高二人系“土匪”的话后,王永亮、高亚红先后两次给殷戴上手铐,王永亮又打了殷两个耳光,朝殷左胸部踢了一脚,致殷左胸第十根肋骨骨折。(下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