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企业改制中挪用公款犯罪的新特点
樊振忠
在当前企业进行改制的过程中,一些企业内部人员贪欲无度、胆大妄为,大肆进行挪用公款的犯罪活动,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笔者从司法部门统计获悉,今年以来在企业改制中挪用公款犯罪案件成倍增加。
经对这类犯罪案件情况剖析,挪用公款犯罪活动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犯罪绝大多数发生在国有企业或公司。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国有企业改制、管理机制尚不健全的漏洞,挪用企业公款牟取私利或用于个人消费。如某石油化工分公司经理肖某挪用公款百万元用于个人营利,被依法严惩。二是犯罪为单位或部门领导居多。这些罪犯身居领导岗位,利用手中权力,为所欲为,非法将单位公款挪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从中获利。这类犯罪分子占挪用公款犯罪人数的31%左右。三是单位财务人员犯罪占相当比重。一些单位对财务人员教育管束不严,财务制度、财经纪律如同虚设,致使一些见钱眼开的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走上犯罪道路。这类犯罪占42%。如某公司青年会计魏某,在1996年2月至1997年10月的一年半时间里,多次私自填写现金支票,并能加盖到企业的几枚财务印鉴,从该企业银行帐户共提取现金24.5万元,案发后赃款已被其挥霍一空。
当前,挪用公款犯罪猖獗,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不利于社会政治稳定,也破坏了企业改制的正常进行,应引起各有关方面的关注与警惕。为此,司法机关要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不懈、深入持久地对在企改中挪用公款的犯罪分子坚决予以打击。该重判的要坚决重判,绝不手软,绝不放纵罪犯;要注重运用财产刑,从经济上惩罚犯罪,绝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要严格控制判缓刑条件,切实做到能判实刑的坚决不判缓刑,以显示惩治腐败的决心,增强人民群众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