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贷款谁来偿还?
编辑同志:
您好!我叫崔书群,家住旬邑县城关镇崔家河村,现在有一难事,实在走投无路,特向贵报求助。
1988年元月份,我县太村镇刘家村村民刘忠印来到我家(他是我母亲娘家村人)声称,给我村做了活,现在要领工钱,借我印章一用,我母亲听后信以为真,将我印章借给他。事后才知道他欺骗了我母亲,用我的印章,在我村信贷员崔俊哲处,以我的名义贷款700元。我母亲十分气愤,找到了崔俊哲,他说,“你不要害怕,以后叫他把钱还了就行。”刘忠印在这10多年间,一直没有回过家,家中一无所有。
今年6月份,城关信用社将我村信贷员崔俊哲免去,在交接手续当中,发现了这笔贷款,信用社要我偿还这笔贷款,我把这笔贷款的来龙去脉说了以后,信用社说,章子是你的,你就得还这笔款。我于1998年8月7日去信用社查了当时的借据,贷款人的姓名不是我的字体,贷款的担保人是杨光明(他现在旬邑县工商银行工作),我根本不认识,贷款期限只有半年,我不理解,为啥当时没有人催收这笔贷款?现在连本带息及各种罚金共4000余元。长期生活困难的我根本还不起这笔款。这笔贷款到底由谁来偿还,望给回音。
崔书群
崔书群同志:
来信收悉。对于你的处境,我们深表同情。你信中反映的情况,属于借款合同纠份。现就借贷的有关规定结合你的实情做一解答。
根据《民法通则》并参照《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公民个人向金融机构贷款,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贷款方(信用社)审查认可后,方可签订借款协议。据你信中所述,借款人刘忠印采用欺骗的手段借到你的印章并在向信用社贷款时隐瞒事实真相,属无效民事行为;当时的信贷员崔俊哲明知贷款人身份而不按信贷规定审核,其行为显属失职,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关于这笔贷款的本息及罚金,应由实际借款人刘忠印及责任人原信贷员崔俊哲承担。至于刘忠印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可根据信用社的请求依照法律程序查证落实,同时借款协议借款方的担保人杨光明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你目前无需烦恼,应向信用社的上级主管机关或有关司法机关(乡司法所、派出法庭)说明情况,也可请律师进行庭外调解,从而使你尽快摆脱困境。从这起事件中你应该吸取的教训是:不能轻意将印章等表明身份的证件在不明真相时借予他人,因为法律责任往往就在这时发生。
陕西鹏城法律事务所 周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