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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10月02日

陕西工人报社会经纬 电脑犯罪启示录 福州火车站4·17爆炸案追踪 公安局长私放罪犯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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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纬
04

电脑犯罪启示录

□文/陈瑞全

我们的社会正在步人电脑化、信息化。据统计,我国目前各类电脑约240余万台,使用因特尔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的人数已达60万。电脑这一“舶来”的高科技产物,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渗透着、影响着我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

与此同时,一双双黑手伸向了小小的键盘,原本纯洁无邪的电脑,也正被卷进形形色色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漩涡中。

电子邮件风波

1996年7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一件民事纠纷案,引起了新闻界、电脑界和教育界的广泛注意。

北京大学心理学系硕士研究生薛燕戈,在学校实验室的电脑里收到一封美国密执安大学通过国际互联网络发来的一封电子邮件。该邮件告诉薛燕戈,她将被密执安大学教育学院录取为博士研究生,同时被授予18000美元奖学金,正式录取通知书随后寄到。

薛燕戈开始激动、焦急地等待。可是十多天过去了,仍不见录取通知书的踪影,便委托在美国的朋友去密大查询。查询的结果使薛燕戈大吃一惊:密大曾在电脑网络上收到过一封署名为“薛燕戈”的电子邮件,该邮件告诉密大:因已接受其他大学的邀请,所以决定不再去密大学习。犹如晴天霹雳,薛燕戈懵了,因为她自己从未向密大发出过拒绝该校奖学金和进读该校的电子邮件。为了争取奖学金和赴美留学,她经历了两年多的千辛万苦,而现在只有密大一家录取并答应向她提供奖学金。显然,有人用电脑通过电子邮件对她作了手脚,她面临着失去18000美元奖学金和到美国继续深造机会的危险!

薛燕戈愤怒了,为了挖出那个躲在阴暗角落作手脚的人,她进行了多方查证,最后确认冒名顶替发电子邮件的人就是自己的同寝室同学、好友张某。薛燕戈一纸诉状递到了法院,状告张某“严重侵害姓名权”。法院经过多方质证,最终认定以“薛燕戈”名义发电子邮件的人是张某。后来,根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法院主持并促成了调解:张某以书面形式向薛燕戈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经济损失费、精神损害补尝费共计12000元。远在太平洋彼岸的密执安大学了解事情的经过后,对薛燕戈的遭遇深表同情,在法院作出调解的当天(8月13日),薛燕戈收到了密大用特快专递邮寄来的授予她奖学金的表格。

潘多拉魔盒

无独有偶,就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薛燕戈诉同学张某侵害姓名权的前三天,上海市公安局收审了一个利用电脑犯罪的嫌疑人,此人也姓张。这个张某出于报复心理,在一家传呼台的电脑上编制了一个有害程序,使这家传呼台一段时间混乱不堪、几乎陷于瘫痪。

张某原在这家传呼台任工程师、副经理,他认为自己对传呼台所作的贡献大,而所得的报酬太低,待遇不公,进而意欲报复。在离职前,他悄悄在传呼台的电脑里设计了一个破坏电脑硬盘的病毒程序,等于在电脑里安放了一枚“定时炸弹”。一个多月后,“炸弹”终于“爆炸”了:传呼台的主控电脑不能启动,千方百计启动后传呼讯号又不能正常发射出去。这时恰逢传呼台收费的高峰期,但由于电脑上的用户密码、用户地址、用户机型状况、用户付款情况等重要数据资料大量丢失,给管理造成一片混乱,传呼台因此蒙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传呼台的混乱更祸及传呼机用户,一时间,用户投诉电话此起彼伏,两天时间里投诉达2300多人次,他们言辞激烈地抱怨传呼台无规律的反复停开机、用户信息混乱。

随着电脑网络的飞速发展和上网人数的迅猛增加。我国的法律、法规也正在逐步完善。为了加大打击电脑犯罪的力度,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法》,根据我国目前利用高科技手段犯罪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立法,增加了打击利用电脑从事犯罪活动的相应条款,其中第286条规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数据,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新《刑法》无疑是一柄遏制高科技、高智能犯罪的正义的达摩克利斯剑,它在警示着众多使用电脑尤其是迷恋电脑的人们:在小小键盘与十指之间,既能步入快乐的天堂,也能掉入罪恶的深渊。

1997年的夏天,中国电脑界出了一件闹得沸沸扬扬的新闻:北京江民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采用不合法的手段,在自己的软件产品里设置电脑“逻辑锁”。

江民公司是我国一家知名的软件生产企业,其拳头产品是查杀电脑病毒的软件KV300。几年来,这家公司以其产品良好的技术性能和售后服务,在中国广大电脑用户中树立起了良好的信誉和形象。然而,江民公司一直为自己的产品被不法分子大量盗版复制所困扰着。为此,他们悄悄在KV300L#网上升级版中设计并加入了“逻辑锁”。这就意味着,凡是使用盗版工具KV300V4非法升级并使用KV300的电脑用户,其电脑面临着数据丢失、电脑不能正常启动的潜在危险。1997年7月,事情被捅穿,北京市公安局组织了技术鉴定予以质证,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司认定:江民公司违法!北京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23条的规定,对江民公司处以3000元的罚款。

江民公司虽然情有可原,但法无准赦,这一事件告诉人们:即使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卫过当”同样违法!

警惕“电脑扒手”

如果说,北京和上海两个张某的违法勾当还有些“温柔”的话,湖南省湘潭市的李某就显得有些疯狂了。李某是工商银行一家储蓄所的咨询员。1997年9月28日,他趁出钠员外出理发、电脑操作员吃饭离开电脑的空档,偷偷启动电脑,用3张空白存单,在3个虚假姓名的存折上“存人”73万元!然后迅速溜到5公里以外的市区各储蓄点一家一家的取出现金,共取走现金16万元。当他携带款潜逃到株洲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掠取不义之财,似乎永远是犯罪领域的热点地带,高科技犯罪也不例外。电脑犯罪的“重头戏”是电脑经济犯罪,90%左右的电脑经济犯罪又集中在金融界。让我们简单回顾一下我国电脑经济犯罪的历史。1987年11月,大连市工商银行西岗办事处发生了一起电脑犯罪案,罪犯是办事处的电脑处理系统管理员,他通过修改帐目制造假帐,贪污贷款利息11万元。这起案件通过媒介报道后,引起了使用计算机业务不久的中国金融界极大的震动:用电脑也能犯罪?然而,就在国人对电脑犯罪这一新现象认识不久,1988年1月,建设银行湖南省衡阳市支行又发生一起电脑贪污案;1991年9月,中国银行西安分行营业员段晖,操纵电脑贪污存款利息93999元;茂名市一家银行的犯罪分子盗窃电脑密码修改电子帐目,造成490多万元的损失;深圳一家证券公司的经理,利用工作之便,通过电脑两次盗用某证券部门的保险金220万元。数据显示,1988年,全国破获的电脑犯罪案仅7起,1989年上升到13起,1990年为20起,到了1991年,电脑犯罪案的数字又翻了一番,以后案例不断增加,犯罪金额有几千元、几万元直至上亿元,达到令人难以置信的地步。

正当笔者准备发稿时,又传来消息:广州市公安机关查获一起电脑经济犯罪案。犯罪嫌疑人、被称作“电脑奇才”的李建新,是台商独资企业“好又多”百货公司电脑部副课长,他以自己高超的电脑技能,一步一步地破译了公司电脑的密码,用下级电脑窥视上级电脑的内容,大量窃取公司的商业秘密,然后以10万元价格卖给了公司的竞争对手,“电脑奇才”充当起了商业间谍的角色。

增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

电脑给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带来了许多快乐和便利,推动着社会进步,同时,电脑也给胆大妄为的犯罪分子带来便捷。近几年,我国的电脑犯罪案不但数量剧增,而且手段日趋多样化、复杂化,违法犯罪领域也不断延伸,从电脑贪污到金融诈骗,从制造病毒到网络侵犯,从制黄传黄到侵犯知识产权,正如一句俗语所说的:“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

当北京大学的张某被问及为何要冒他人之名发电子邮件时,她说是当时头脑发热;上海那家传呼台的张某,当被问及知不知道制造电脑病毒是违法行为时,回答是:我要知道是违法就不会干了;而广州“好又多”公司的“电脑奇才”李建新则说:出乎意料,没想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不约而同,这几个高智商、受过良好教育、驾驽着电脑这一高科技时代骏马的人,其思维中似乎都少了四个字:法律意识。

看来,一个不容忽视的课题已经摆在了我们的面前:如何加强电脑道德和有关的法律法规教育?14年前,邓小平具有远见卓识地提出:“计算机的普及要从娃娃抓起”。当时在我国,电脑的普及率很低,能熟练操作电脑的人还是凤毛麟角。现在,电脑已经开始以每年近百万台的高速度迅速走向社会走向家庭,电脑道德和法制意识教育,也到了该在电脑教育中占有一席之地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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