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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11月06日
社会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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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您知道这些法律吗?

□文/梁英

劳动者应懂得有关法律知识,学会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这些法律知识不可不知。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十七条、十九条分别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现实生活中,以熟人介绍、关系不错为由,只口头约定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虽订立劳动合同却片面强调用人单位权利和劳动者义务的做法,都是违背《劳动法》的。

《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签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均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的权利《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以下八种权利: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享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工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十二、十三条分别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

解决劳动争议,根据1993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凡在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因履行劳动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争议,均为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预防工伤事故,劳动者预防工伤事故事关重大,因为一旦造成人身伤害,再多的经济赔偿也无法弥补。尤其是从事易燃、易爆、高空、井下等危险作业的工作,更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安全操作规程,严防事故发生。假若发生伤害事故要求赔偿,《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这类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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