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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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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本报侵犯名誉权案一审作出判决

安康冷气公司败诉

本报讯 安康冷气设备公司向西安莲湖区人民法院诉本报侵犯其名誉权案一审裁决:陕西工人报社刊登《在这里购买空调令我太失望》一文,为消费者鸣不平,是合理合法的行使其新闻监督职能,无可非议,应予支持。

今年6月底,本报收到安康铁路分局公安处职工于飞龙的投书,投书叙述了他去年花2300元购买的一台汇丰空调,用了40余天因天气转凉而未再使用,今年4月5日使用时空调不启动,他立即找销售该空调的“安康冷气公司空调世界”,该公司直到5月27日下午才来人进行修理,但空调只用了半天就又不运转了。他和妻子多次打电话及往返“空调世界”,直到6月16日问题仍得不到解决,他们十分苦恼,无奈之际投书本报予以反映。本报于7月1日刊登了这一投书。然而冷气公司不但不以此为教训,及时改进服务质量,反诉讼本报侵害了他的名誉权,要求本报赔偿6万元经济及精神损失费。

经过开庭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冷气公司因出售空调的售后服务问题与顾客于飞龙发生矛盾,在该矛盾的自始至终都是由于冷气公司的服务质量未能过关所致,作为消费者,于飞龙在多次要求解决未果的情况下投书报纸,写下自己的心里话,并未对原告冷气公司构成侵权,本报刊登“失望”一文为消费者鸣不平,是合理合法的行使其新闻监督职能,更谈不上侵犯冷气公司的名誉权。故此,原告冷气公司诉本报及于飞龙刊登“失望”一文颠倒事实造成其名誉受损一节,理由不足依法不予认可,被告工人报社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无可非议,应予支持。驳回原告冷气公司要求被告工人报社及于飞龙侵犯名誉权之诉,诉讼费2410元由原告冷气公司承担。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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