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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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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搭车收费 省高院公正判决

子洲县农民诉乡政府案审结

新华社西安4月6日电 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子洲县裴家湾乡农民诉乡政府“搭车收费”加重农民负担一案,已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昨日公开宣判。

经查明,1996年8月至11月,裴家湾乡政府在征收农业特产税、合同定购粮、农田水利建设补偿费等项税费的过程中,“搭车”加收19.4348万元,并征收乡统筹费24.4601万元(包括留在各村管理使用的村干部工资)。

1997年4月30日,裴家湾乡农民因对乡政府以上行为不服,联名向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998年3月23日,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乡政府“搭车”加收的税费8.898万元如数退还农民。

一审判决后,裴家湾乡农民不服。他们认为,乡政府违法征收税费达52.9599万元,一审判决只撤销了其中的8.898万元;一审判决对裴家湾乡1995年农民人均纯收人不予认定,致使乡政府超比例征收乡统筹和村提留费的行为未得到纠正。裴家湾乡农民遂以一审判决未能保护其基本权益为由,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陕西省高院审理认为,子洲县农经站统计、发布的1995年裴家湾乡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数据,经统计机关鉴定和本院审核,符合裴家湾乡农民当年收入的实际;乡政府征收乡统筹费的行为未超过法定的标准,依法应予以维持;裴家湾乡政府“搭车”加收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依法予以纠正,加收的定购粮补差费、公路建设义务工代金等款额共计19.4348万元应退还农民。

作为上诉人的裴家湾乡农民代表当庭表示,陕西省高院的判定合法公正,愿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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