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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05月10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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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干扰私企正常生产

镇坪县法院快速审治“红眼病患者”

本报讯 近日,镇坪法院快速审结一起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侵权案件,有效地保护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原告康纯礼,1990年取得采矿经营许可证,开始在镇坪县斐河乡金坪八组宋家湾采煤。1998年,该乡农民唐登仁参与合伙经营,二人精心管理,合法经营。然而金坪八组的部分农民眼见企业效益一天天红火起来,便开始找种种借口干扰。1999年元月26日和27日,该组村民王仕斌(被告)无理阻拦前往原告煤矿运煤的汽车。28日,被告又组织同组村民将运煤必经之路挖毁,致使大吨位车辆无法通行。原告遂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排除妨碍,恢复道路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受理此案后,快立快审,庭审中,被告王仕斌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干扰了个体私营企业的正常经营,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保证3日内将所挖路段恢复原状,使车辆通行正常。

(杨兆宏谢贤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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