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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06月10日
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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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不一态度生硬粗暴

新城区劳动局收取务工管理费问题多

本报讯 近日,本报新闻热线先后收到西安市餐饮行业几位个体工商户打来的电话,他们反映西安市新城区劳动局在收取“务工管理费”上存在一些问题,如收费标准不一、随意性大、态度粗暴等,为此,记者走访了西安市部分饭店、餐馆和新城区劳动监察大队。

在一家四川人开办的小吃部,老板弄清记者的身份后,才战战兢兢地拿出了两份西安市劳动局监制的“西安市进城务工人员务工许可证”和一张收款票据。他说:“劳动局的人来收费,态度十分生硬。我要求看看他们收费的依据,他们取出几份文件,还没有等我看清楚,他们就拿回去了。最后,他们给我按雇佣两名工人计算,以工资总额的30%共收取上半年的务工管理费1000元。”记者看到在一张“陕西省行政性收费零星收款票据”上写着“用工管理费壹仟元”,并盖有西安市新城区劳动局财务专用章。小吃部老板无奈地说:“我在其他省也开过饭馆,那些地方的劳动部门收费很少,有的甚至不收,这里收得太高了。为了把生意做下去,我们人生地不熟,只好给人家把费交了。”

在另一家面馆,老板是一位中年男子,他十分气愤地告诉记者:“劳动局收了我660元,他们是按一名工人全年工资总额的25%收取的,西安市规定的最低月工资是220元。我雇的人流动性较大,有的干两三个月就走了,但劳动局一次收一年的费,这样收不合理,我不想交,他们就要堵我的门,拉走我的工人,甚至要拿我的执照,这执照是工商局发的,他们凭什么拿走。这些人怎么这样凶?”。记者让他把收款票据复印一下,他说:“你拿去吧,把你的电话号码留下就行了。”周围几家饭馆的老板闻讯赶来,他们你一言我一语,诉说着心中的不平。有的说:“劳动局的人说收务工管理费是为了让外来打工者腾出岗位,留给西安市的下岗职工。这种说法我不同意,我本人就是下岗职工,开饭馆时我也想招聘本市的下岗职工,他们嫌脏嫌累就不来。现在要交的费太多,我的饭馆快开不下去了。”有的说:“劳动局的收费依据是西安市1982年的057号文件,这个文件还适用不适用当前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后来是否作过调整,我们心里有疑问,希望新闻单位调查一下。”

随后,记者又来到了设在西安市长乐西路明华大酒店三楼的新城区劳动监察大队,见到了新城区劳动局监察科科长邓晓东。邓科长说:“现在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和再就业的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外来劳动力的宏观调控与管理,推动农村剩余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的深入实施。根据西安市劳动局今年的021号文件,我们积极开展了办理1999年度进城务工人员《务工许可证》的工作。在执行务工监察公务时,我们反复要求务工监察员必须主动出示有效的务工监察证件,依法行政,尽职尽责,不得违法乱纪。对于态度生硬、滥用职权的务工监察员,我们一定要严肃查处,决不手软。”当记者问到收取务工管理费的文件依据及具体标准时,邓科长给记者提供了一系列文件。回到报社,记者详细翻阅了这些文件,其中有一份是陕西省物价局印制、新城区物价局核发的“陕西省收费许可证”(副本),在行政性收费中“农付工管理费”列在第一项,计算单位为“元/人·月”,收费标准为“工资总额25%”,批准机关及文号为“陕政发(82)57号”。经过查找,记者发现“陕政发(82)57号”应为“市发[1982]057号”,这是“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的通知”,文件第六条为“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流入城镇,继续认真清退使用农村的计划外用工”,其中有这样一段文字:“根据省委、省政府[1981]175号文件规定,今后属于季节性、突击性的任务必须使用少量农村劳动力时,由市劳动服务公司签署意见,报市劳动局批准后使用。市劳动服务公司在办理介绍手续时,用工单位应交纳工资总额25%的管理费。”这就是收取务工管理费的文件依据。

由于这个问题涉及到很多使用农村和外埠劳动力的单位,本报将继续采访有关部门,把收取务工管理费的情况弄清楚。 本报记者田勇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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