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市发”文件成了“陕政发”收费标准由15%升到25%
新城区物价局审核收费竟屡屡“笔误”
本报讯 在编号为“陕费证字NO.225”的“陕西省收费许可证(副本)”上,有一项行政性收费项目为“农付工管理费”,这项收费的“批准机关及文号”和“收费标准”竟与存档的“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不一致,对此主办人员解释为“笔误”,这是6月22日记者在西安市新城区物价局价格管理科采访时发现的。
6月10日,本报就西安市新城区劳动局在收取“务工管理费”时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报道,随后记者又先后走访了省劳动厅、财政厅、物价局、经贸委、省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以及西安市劳动局、物价局等部门,并查阅了大量的有关文件和材料。1997年7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指出: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之外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一律取消。”“今后,所有新增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而新城区物价局在给新城区劳动局监察科核发《收费许可证》副本时,将行政性收费项目“农付工管理费”的“批准机关及文号”写成了“陕政发(82)57号”,实际上这份文件应该是“市发[1982]057号”。为此,记者到新城区物价局进行了采访。
6月22日上午,记者来到新城区物价局价格管理科,向秦科长了解这份收费许可证的核发情况,并希望看一下存档的“收费许可证申请表”。根据国家颁布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收费单位申领《收费许可证》时,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的文件。秦科长让主办收费许可证的女同志拿来了新城区劳动局监察科申领收费许可证的原始材料,记者看到批准收费的文件是“市发[1982]057号”。在《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上,新城区劳动局监察科是这样填写的:“农付工管理费(指季节性、突击性任务),收费标准:用工单位应缴纳工资总额的15%。批准文件及文号:市委市政府市发(82)57号。”然而在《收费许可证》(副本)上收费标准变成了“25%”,批准文件写成了“陕政发(82)57号”。记者对此提出了疑问,这位女同志说:“这是我的笔误,因为当时要审核的申请很多,每天我都得处理六、七十份,难免会出差错。”边说边随手将《收费许可证》上“陕政发(82)57号”中的“陕”字改成了“市”,又将《申请表》上的15%改成了25%。她说:“这项收费我请示了市物价局,市物价局的主管人员说现在还是执行市发(82)57号文件,按25%收取。’随后,记者又采访了新城区劳动局监察科的邓科长,他说:“市劳动局已将这项收费的标准调整成了15%。”
6月23日下午,记者又来到西安市物价局了解情况,行政性收费管理科的一位女同志说:“关于收取农付工管理费的政策规定只有我们局长知道,局长到外地开会去了,我们无法进行回答。等局长回来,你再与他联系吧。”
“市发(1982)057号文件”能不能作为批准收费的依据?这项收费的标准到底应该是多少?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本报记者田勇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