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1999年07月06日
维权之页
03

唇枪舌战罢 水落石将出

——退休工人郭志德状告大杨乡政府案审理旁听侧记

6月29日上午,乾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退休工人郭志德状告大杨乡政府宅基房屋侵权案。记者早早赶去旁听。

原定上午8点半开庭,双方当事人早已在庭外出现,可不知何故延时到9时20分才开始。

原告郭志德一大早就乘车来了,坐在法院门口地上,三、四十位大杨乡群众也闻讯从25里外赶来,郭的诉讼代理人一位是陕西奉天法律事务所指派的的张建采律师,一位是曾在新疆从戎多年的当地农民苗保应。

被告大杨乡政府的领导乘一辆新桑塔纳来,手执手机出出进进不知忙什么。可临到开庭仅有副乡长程伟、乡企办主任姚振锋及两个第三人坐在被告席上,乡长董俊科在开庭20多分钟后叨着烟卷大摇大摆地走进法庭,他坐在被告席上,还大口大口吸烟。审判长见状,当庭予以制止,他才将烟卷熄灭。

在庭审中,原告的代理人宣读诉状,诉大杨乡政府无端强行拆毁郭志德房子,致使其子受伤,财物损失7000多元的事实,提出3个诉讼请求:一是依法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二依法制止两个(当地村民)第三人在其原宅基上的非法建筑,并赔偿原告直接损失7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方的大杨乡副乡长程伟则答称大杨乡多年来从生活上对郭志德多方关怀,而郭对此“发出肺腑的感激”,上述指控完全没有根据。

被告乡政府陈述的理由:一是郭志德所原住房子没有所有权,只有暂住权,过去修理的150元还在乡企办报销过,因而说是属于他的宅基地是站不住脚的;二是按现有法规乡上无权批宅基地;三是因城建拆迁是政府行为,安排妥善无可非议。其具体安排措施包括耐心作工作,乡干部及雇用人员车辆搬迁,给郭志德买了一只锅和200斤小麦等。而其财物损失为子虚乌有。

双方唇枪舌战、各不相让原不奇怪。令人颇感意外的是被告的乡政府在审理过程中频频将攻击矛头偏移,指向免费为郭志德担任代理的王乐东村村民苗保应。董俊科乡长庭审一开始就指斥苗是诈骗犯,后又人有称他“被判过4年刑”。苗保应则称对方为“诬蔑”,保留向对方讨回遭受人格无端污辱的权利。

在法庭指证时,原告方出示了大杨乡政府为解决郭志德问题于1992年12月和1999年4月作出的两份通知,指出郭志德是被告方辖区的退休工人,有权享受居住地,也符合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及土地法规的规定,因而第一份文件批划的宅基地受法律保护。而同样出之于乡政府的第二份文件将郭志德赶出,收回了郭合法使用7年之宅基地,然后以高价卖划给第三人建私房。被告第三人所买地是被告大杨乡政府违法所致,应予纠正。两个通知出之乡政府,解释虽各异,但真实性无可辩驳,为被告认可。

涉及原告房屋情况,原告出示了一组照片,其中有拆下的门锁尚未打开,说明乡政府并未如向法庭陈述的那样“耐心作了说明工作”,更非出于原告同意;另几张照片展示了老房拆后印在邻家的痕迹,表明原房为5间,4间系原有曾坍塌由原告翻修过,一间为新建的,驳斥了被告称仅有4间房的说法。被告方的董俊科乡长承认新建房确实有,他“刚才没说那一间房”。对原告提交法庭要求赔偿的7024元财产损失清单,被告竭力否认但又当庭拿不出他们开具的拆迁财产清单。法庭接受了这一清单但认为价格且不认证。对于第三被告无证据,法庭限原告7日内向法庭提供,否则将视为没有。

被告向法庭出示证据有9个,有县上批准城镇规划的决议、规划图等,原告认可,也承认乡上给过一个铝锅等,但对乡上提出的拆迁、出资“协助”雇车辆运费,乡上出资给郭买200斤小麦,拆后解决两天吃饭问题持有异议。他们认为乡上强行雇人拆迁,其费用自应自理;200斤小麦是社会救济,并非乡政府的专门照顾;至于乡政府旁一家饭馆提供的吃饭证据,原告认为当天房被拆、人受伤,饭馆仅给郭志德提供了一碗羊肉泡,给郭受伤的儿子一碗面条,由于心情痛苦父子两人都吃不下去,仅此而已。

在法庭辩论中,原告律师认为乡政府92年12月将原告所在的综合厂空地批划给原告,既符合当时的土地管理法律第6条,也在当时乡政府权限以内应受法律保护;而1999年4月的通知将原告住房强行拆迁将地皮高价卖于他人,是明显的侵权行为。因而要求法庭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谈了城镇建设的意义、县上批复乡上规划的文件等等,认为此举是政府行为无可非议。

最后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法庭让双方发言,原告重复了诉讼请求;被告方的董俊科乡长则提出:一、原告指控没有任何根据;二要求原告必须撤诉;三自己与乡政府工作很忙,不能因此事影响工作,对参与此事的有些人要作出处理。此时旁听席有人说:“这乡长是个典型的法盲”,旁听席上发出一阵笑声,被法庭予以制止。下午一时许,审判长宣布休庭。

本报记者郝振宇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