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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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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门关试行政府采购

据新华社电 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关于在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的意见。

国管局关于在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的意见指出,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政府机关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意见指出,试行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质量,注重效益: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实施,稳步推进。国管局按照这一原则和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实际,制定实施办法、确定采购计划并组织集中采购。

根据目前情况,暂将以下项目纳入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的范围:汽车、锅炉、电梯、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复印机、传真机、空调器、办公家具等物资;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修缮工程;大型会议接待、车辆保险和车辆维修等服务项目。基本建设工程按照现行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意见指出,采购方式以招标采购为主,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他方式为辅。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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