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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07月15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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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期的待遇有何规定?

百事通先生:

最近听说国家下发了一个文件,对企业因工受伤的职工实行工伤医疗期。请问,什么是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及有关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凤县张一鸣

张一鸣同志:

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

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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