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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07月30日

陕西工人报社会经纬 一张新闻照片几万? 澳门黑社会有多黑? 共和国成立号外在铜川发现 广告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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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纬
04

一张新闻照片几万?

文/胡喜盈

一张登在报上的摄有江泽民主席视察三峡的新闻照,一县委宣传干部竟要价16万元,此案围绕新闻作品是否拥有著作权及怎样区别职务行为与非职务行为展开激烈交锋。

原作者告上法庭开价16万

我(湖北兴山县宣传部吴佑忠)于1997年11月8日在长江三峡工程大江截流仪式上拍摄到江总书记等中央领导手持望远镜目睹截流场面的纪实摄影作品,先后在《宜昌日报》、《人民画报》、《江西画报》等报刊刊登。

照片中江泽民等中央领导手持的望远镜据说是江西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凤凰公司认为这是宣传产品千载难遇的照片,1997年底该公司市场部与我联系要求购买我的底片,我提出要8000元,他们说要向老总请示后再定,以后就一直未有回音。

1998年7月31日,我从中央电视台二套节目播放的“北京98中国国际照相、影像器材博览会”中见凤凰公司已将我这一作品制成巨幅灯箱片在显著的位置上展出,下边摆放着该公司的望远镜和照相器材。1998年8月,我得到一份凤凰望远镜的产品介绍画页,从中又发现他们盗用我这一作品。1998年10月,我与凤凰公司交谈中又获悉他们在总公司展销室中也放大了我这一作品。

我于1998年10月11日正式给公司总裁和上海经销总公司经理写信,凤凰公司违反著作权法把我创作的严肃的纪实摄影作品作商业广告宣传,既未取得我的同意,也未在侵权作品中署名和支付应得报酬,所以要讨个说法,限定15天内给以答复。13天内他们给我回了话,要求协商解决。10月28日派人来宜昌协商。当我提出索赔10万元后,他说要回江西与总裁汇报后答复。

但事后他们竟采取了不理睬态度,我先后十余次打电话找他们,直到11月24日才通话,对方转答了总裁的三条意见:一是我的作品属时事新闻,不受法律保护;二是他们有底片;三是付一万元了事。我等回音近一个月得到的是这种荒谬的答复,感到十分气愤。 

他们指定我的作品为“时事新闻”,理由何在?时事新闻是否就可以随便侵权?他们说有底片,早在1997年12月他们就知道作者,原底片在我手中,他们的底片从何而来?他们是否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进行剽窃、翻版而来?付一万元就能了事吗?凤凰公司三次严重侵权,给我的经济和身心都造成严重影响,我提出索赔10万元本身已考虑到照顾大企业的形象问题和经济利益(上法庭后实际是要求赔16万元)。

被告说用江主席照片是弘扬民族工业

关于我公司使用吴佑忠所拍摄的照片设计制作了产品介绍样页及灯片一事,1998年3月,我公司收到机械部(现国家机械委)关于“98年中国国际照相机械影像博览会”的邀请书,博览会于98年7月16日至19日在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行,这是政府主管部门主办的一次大型活动。为组织好参展活动,向国际友人展示中国民族工业的水平,我们使用了吴佑忠拍摄的照片设计制作了“凤凰牌望远镜”产品介绍样页5320份及一张灯片,样页在展会期间发放了400分,灯片在展会中展示。

我公司在展会上发放并展示“江主席手握凤凰望远镜观看长江三峡截流”其目的只是展示民族工业的风采,也为了进一步宣传国家领导人对民族工业的支持。江主席曾在一次全国经济工作会议上说过我国的照相机工业现只剩下两只鸟,一只“海鸥”,一只“凤凰”,希望大家好好爱护她。江主席用凤凰望远镜观看三峡截流,实实在在说明了主席对民族工业的支持,对“凤凰”的爱护,这本是一件好事,一件值得宣传的事。在展会上展示这张照片,我公司并无任何商业行为,只希望唤起民众一片爱国心,共同来支持民族工业。应该看到,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下,本来已比较落后的民族工业更是困难重重,作为中国人如何来支持自己的民族工业,使之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发展装大,而不被大潮所淹没。江主席能使用国产的望远镜,不是给国人树立了榜样吗?这样的榜样也是值得好好宣传的。

长江截流结束后,许多报纸都发表新闻照片,我们也想得到照片或底片。

应该指出的是,自从吴佑忠拍摄到江主席使用凤凰望远镜的照片后,就产生了一种利益的冲动,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商业行为,他曾主动与我公司望远镜事业部部长白春生联系,要求以8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此照片的版权。因我公司的广告业务归口上海凤凰有限公司管理,为此经上海凤凰公司总经理唐文明与吴佑联系,由于吴坚持8000元的价格不能降,故暂没能谈妥。事后凤凰光学武汉办事处主任戚峰给唐文明总经理通电话,告知宜昌的一业务客户张新民能提供照片及底片,经与张先生联系,我公司以2000元的价格购得二张照片及一张底片。这张照片曾在《宜昌日报》、《武汉晚报》、《时代摄影报》、《江西画报》上使用,并已得到过报酬。

我公司在得到照片与底片后一年多时间才在98年中国国际照相机械影像器材博览会上首次使用。

焦点之一:这幅照片是新闻作品还是艺术作品?

律师吕红兵分析,照片首载于1997年11月15日《宜昌日报》,并配以“11月8日,在三峡工程大江截流庆典仪式的主席台上,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江泽民兴致勃勃地观看截流现场”的文字,这属于《著作权法》所说的“时事新闻”,不具有“著作权”的属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从照片发布的时效性而言,拍摄于11月8日,刊发于11月15日,是及时发布,属新闻性质,具有时事新闻的基本特点。从照片发布的形式上看,刊登于《宜昌日报》“三峡都市版”头版头条,该报为日报,而“三峡都市版”是有关三峡的专版,且头版头条的内容都是时事新闻类报道。从照片的组合上看,配以说明文字,图片与文字“图文并茂”,表达了一个时事:总书记观看截流现场。这种结合本身就是一条时事新闻,对此原告在致被告的信函中也承认其照片是“严肃、纪实的新闻作品”。从照片的内容上看,照片拍摄的是党和国家领导人参加国事活动,并非一般的生活场景,更非风景照片制作,拍摄者不宜对这样内容的照片拥有著作权。

既然照片已以时事新闻的方式在报纸上刊发,那么即使该照片以后又以其它作品的形式在其他报刊上发表,那也不能改变该照片的时事新闻性,因此该照片仍然不拥有著作权的含义。

我们注意到,上述照片在《宜昌日报》上发布与在《人民画报》等报刊上的发布从组合形式上而言是不同的。在《宜昌日报》上是图片加文字说明的方式,是该报大江截流专版“三峡的光荣、宜昌的光荣——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三峡、宜昌”的组成部分;而在《人民画报》上刊登及以后参赛,是配以“情注三峡”的题目的。可以说,后者是以艺术创作的形式发表的,因为这时已没有了新闻时事性,且发布媒介亦非新闻类报刊,特别重要的是以“情注三峡”的标题与照片进行了重新组合。在这里,上述照片发生了新闻时事与艺术创作的“竞合”。但是,它毕竟又先以新闻时事的形式出现过,因此便具备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特点。原告现将此两种形式混杂而论,以其后来的艺术作品属性掩盖时事新闻特点,是不恰当的。

焦点之二:作者是职务行为还是非职务行为

律师陆绮认为,原告拍摄上述照片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本身就对照片不拥有完整的权利。

从原告的身份看,他是县委宣传干部,专门负责摄影工作,摄影是其本职工作。从原告在11月8日的行为看,并非私人行为,而是在受组织指派到宜昌工作的过程中经组织安排进入截流现场进行拍摄活动。原告承认,进入现场很难,走近观礼台更是难上加难,他是凭组织派发的“入场证”才得以进入现场走近观礼台拍摄到照片的。可以认为,原告并非以一个摄影爱好者的身份拍照,而是以一个国家干部身份在组织安排下拍照,是职务行为,是履行本职工作。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认为,吴佑忠经多方努力得到长江截流的参观证,不是采访证。吴佑忠拍下的瞬间是个人努力的结果。

焦点之三:一张照片赔16万元值不值?

有人算了一笔帐,据向新华社图片社了解,购买一张照片在130元左右,而原告也承认,其最高报酬150元,这充分说明,照片的经济价值是有限的,被告原支付2000元的价格是极高的,这也说明被告对原告劳动的尊重及对中间人的感谢。被告从报纸上见到照片后曾想向原告购买底片,但原告开价8000元,没能谈成;被告使用照片后与原告协商经济补偿之事,也认可过1—2万元的高价,而原告开价太高,显然不尽合理。被告自始至终态度积极、出价合理,而原告却狮子大开口,致使双方未能协商解决此事。

焦点之四:收了2000元的张新民背后另有位搞剽窃的记者

在采访中,凤凰公司出示汇票,为给中间人付报酬,他们的确是给华中精密仪器总厂宜昌经销部汇了2000元,哪么张新民在此案中又是个什么角色呢?

笔者先打电话给原作者,问他认不认识张新民?张新民是不是此照片的中间介绍人?原作者说他根本就不认识张新民。

笔者又通过几番周折找到了张新民在湖北的电话号码,好不容易总算找到张新民本人。张说此照是江西某一大报(他说了报社名字,可因为口头之述故笔者不便公布)一记者将底片、照片交给他,因为他和凤凰公司有业务联系,故由他中转卖了2000元。又问他原作者分到多少钱?张支支吾吾说不清楚。问他是否会出庭作证,张慌忙挂了电话。笔者随手立即再次拨通此电话,这次换了个女的接听,她说张出门了。

如张新民说的是实话,那么此案中江西的某一记者可能是充当了剽窃的角色,并使风凰公司上当,公司还以为是已向作者支付了合理的报酬。

司法权威评说新闻作品的著作权

此案的审理尚在进行之中。关于时事新闻的著作权问题,司法界权威人士作了解答: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了著作权法不适用的对象一共有三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是时事新闻;三是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所谓时事新闻,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作了规定,即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由此可见,时事新闻有这样两个特点:它是一种单纯的事实消息;它通过新闻传播媒介进行传播。

由客观事实的简单排列组合所产生的作品,不拥有著作权。例如:“1996年2月17日:武汉市下了入冬以来的第一场大雪,使江城武汉银装素裹,分外妖娆。”这是一则时事新闻,它所报道的是一种客观现象,武汉下雪了。它并没反映创作者的思想内容,即它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的作品所应当具有的“反映作者一定思想内容”的条件。在著作权理论中,有这样一个为各家共同接受的基点:“创作源”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一个“创作源”不能为某一个人或者几个人或者某新闻机构垄断。如果“创作源”被某人或某新闻机构垄断,实质上也就是剥夺了公众获得新闻信息的权利,这当然是与宪法规定的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相违背的。但是,如果创作者对新闻事实进行报道的同时夹杂有自己的观点、思想和情感,那么,这就不是单纯的时事报道了,而是一篇时事评论,这就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了。

(摘自《中国著作权疑难问题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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