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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一商场名誉侵权17岁女中学生获赔3000元
本报讯 日前,咸阳市首例消费酱状告商场侵犯名誉权案由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商场当面向原告道歉,消费者获商场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
去年8月28日,17岁的女中学生李若同母亲去咸阳凌云商场购买物品时,一进商场将自戴的眼镜摘下放人自己的布包里。不料商场营业员却无端怀疑她将商场的商品勺子放入布包,并要李某去交款,当然遭到拒绝后,商场营业员竟要检查李某的布包再次遭到拒绝,双方引起争执,一同来到商场办公室。在李某再三声明自己没有拿商场的物品的情况下,商场工作人员要强行检查李某的布包。当打开布包检查时并未发现其中有商场的物品及勺子。此事发生后给李某造成了很大的精神负担,神情恍惚,学习成绩下降。此后母女多次找商场讨说法无果,便将其侵权行为投诉到咸阳市消协,在消协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消费者将凌云商场推向被告席并由市消协出庭作证,终于在一年之后讨回说法。 (柳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