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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重大违法案件监督规定草案提请审议
据中青报消息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审判、检察工作中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草案),在最近举行的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上提出审议。
据了解,这个规定是《监督法》正式出台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为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而拟定的一个单项法律性规定。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主任委员侯宗宾就这个规定草案作说明时说,草案规定对重大违法案件进行监督的范围有三个方面:一是生效的判决、裁定或决定有错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后,有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未依法及时纠正的;二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严重超期限办案、超期限羁押、越权办案,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后,有关机关未依法及时纠正的;三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刑讯逼供,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后,有关机关未依法及时查处的。
侯宗宾说,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草案对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原则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的原则;事后监督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不代行审判权、检察权、不直接处理案件,不干预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的原则;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接受人大监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