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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09月15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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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分配中应实行阿工同酬

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家国有企业的临时合同工,与相同岗位的长期合同工相比,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和工作环境相同,但工资收入却只有他们的60%。请问,企业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扶风童志均

童志均同志:

按照《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分配的基本原则。用人单位应当以劳动为尺度,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对所有劳动者提供的同等价值的劳动,都应该付给相同的报酬。在工资支付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提供同等价值劳动的劳动者不得因其民族、性别、年龄等方面的不同而支付不等量的报酬。《劳动法》之所以规定要实行同工同酬,正是为了防止各种歧视行为,保护全体劳动者平等的合法权益,也只有实行同工同酬,才能使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真正得以实现。

你与所在企业的长期合同工处于相同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和工作时间等也与他们一样,并提供了同等价值的劳动,你所得的劳动报酬却低于长期合同工,这与按劳分配的原则是相背的,你所在企业这种同工不同酬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第46条的规定,应予以纠正。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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