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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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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产假工资社会化发放

据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办介绍,为全面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女职工及时足额享有生育保险待遇,日前青岛市决定,对企业女职工生育产假工资实行社会化发放。

青岛市规定,职工生育后,所在企业要及时到社会保险机构审核职工缴费工资,确定产假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工商银行为其办理定期存单,将产假工资存入个人存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存单发放。生育女职工每月十五日到二十五日持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到企业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产假工资存单。据了解,此举避免了部分生育女职工产假工资被企业无故拖欠的弊端,保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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