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违反竞业禁止约定不成立原告缺乏证据最终败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日前对两起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两名原告均因未能提供证据以证明相关事实而承担败诉责任。
原告东莞富和家具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去年9月1日起聘用被告张君浩担任销售主任,同日签订协议约定:被告从原告处离职之日起,二年之内于中国境内不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家具行业工作或自行利用在原告工作期间接触的或掌握的有关家具行业的专有信息和原告拥的客户开办同类家具公司。同时约定原告为此向被告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款。被告于今年2月离职,原告认为他已受聘于某家具制造公司,违反了竞业禁止约定。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期间停止同业竞争行为,支付违约金9万元。市二中院确认原被告订立的竞业禁止合同条款有效,双方虽对是否支付补偿款各执一词,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违反约定到某家具制造公司任职,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另一起案件的原告美时嘉利(上海)有限公司曾与被告袁文宏签订合同,约定被告在被原告聘用期间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到原告的竞争对手处任职。原告认为被告于今年4月离职后即到原告的竞争对手某家具公司任职,违反了竞业禁止约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合同约定期内停止同业竞争行为,支付违约金9万元。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自己曾向被告支付过竞业禁止补偿金,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违反约定,在竞业禁止期内到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市二中院据此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边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