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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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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邪教组织骨干李昌等受到法律制裁

据新华社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法轮功”邪教组织骨干李昌等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分别判处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18年、16年、12年和7年有期徒刑。

法庭审理查明,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人积极追随、伙同“法轮功”邪教组织首要分子李洪志,冒用气功名义,通过伪造身世、吹捧“功力”的方法神化李洪志,建立“法轮功”邪教组织,炮制了《中国法轮功章程》、《法轮大法弟子传法功规定》等邪教教规;并先后在各地设立“法轮功”、“辅导总站“39个,“辅导站1900余个,“练功点”2.8万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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