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父亲输财救国儿子有家难归
周至县农民杨博泪洒十五年上访路
以刺绣闻名于三秦大地的周至哑柏镇,历来都是富甲一方的地方,这里曾诞生过不少富户,杨永寿便是其中一位。然而,记者于今年1月6日赶到杨永寿的儿子杨博家采访时,看到的却是一副寒酸的样子。仅仅租了8平方米大的一间房子,住着他家六口人,两张床基本占去了大部分空间,粮食又在屋子一角占着显著的位置。家里几乎没有一件象样的家具,连给客人喝水的杯子都是借邻居的。就是这个8平方米的窄小地方,杨博说,他已有两年没有向房东交租房费了。
其实,杨博也有自己的家,况且还是不错的家,在哑柏镇街中心有14间房屋是他家的,从公私合营那年起,他家就被变成了周至县药材公司哑柏商店的一部分。1994年9月哑柏药店已把他家卖给了别人,代替他家旧房的是气派的三间三层楼房。这是为什么呢?一切还得从他父亲说起。
杨博之父杨永寿,周至县志有记载:杨永寿(1909—1980),哑柏仰天村人。信天主教,经营工商业,急公好义。1942年,全国抗敌委员会号召各族人民出力、出钱、出物,争取抗战早日胜利,杨永寿自愿毁家抒难,变卖家产,为抗日捐款8000银元,烟土数斤,陕西省政府给他赠“输财救国”金字匾额一面,授予陆军中校荣誉称号。1949年7月上旬,人民解放军向西追歼蒋军途经哑柏,一名首长向杨永寿借战马饲料,他即答应,领首长到酒坊,借给大麦约4500公斤。1950年土改开始,他将街房27间、住房14间、土地3顷,及庄园一一列出,交给土改组,被订为开明人士。“文化大革命”中,杨永寿横遭批斗,全家被赶出,两个儿子逃出一年有余。杨永寿的莫须有罪名,已经县人民政府予以澄清,但他终因郁疾过重而亡。全村人送他“生前有德,升天有灵”的挽联。
杨永寿死后,给儿子杨博留有一份遗书说,他家在哑柏街有街房一座,座东向西,前房三间,院内对面厦房六间,后房三间。
按父亲生前遗嘱,杨博多次上访有关部门,要求按政策落实他家的房产问题,迟迟得不到答复。他便几次强行住了进去,结果被哑柏药材商店告到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1994)周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上写道:经审理查明,杨博之父杨永寿在哑柏镇北街有房屋一院,商号为“明合堂”。1956年,由其资方代理人李彦士将该院部分房屋及其他财产加入公私合营,共折价3980元。同时留自住房前鞍房北边一间、北厦房一间。杨永寿按期从哑柏供销社领取定息至1961年第三季度。后该房划归哑柏国药店。1988年7月16日,杨博携妻子强行搬入该门市部。我院判令杨博搬出国药店,杨博不服,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1990年9月经强制执行,杨博一家搬出,1994年3月18日,杨博夫妇再次强占该门市部居住。同年6月17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并无不当,向杨博发出驳回再审通知书,并认为:杨博如果对1956年公私合营时将其原“明顺永”动产不动产作价人股有异议,可以申请有关部门按落实政策予以解决。
法院认为,杨博之父杨永寿1956年将自己在哑柏镇北街原“明合堂”的部分房产及其他财产由资方代理人加入公私合营,自己领取定金,有证据在案佐证(证据为哑柏供销社档案中保存的两张领条,经西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领条上的签字和印章均非杨永寿本人的)。公私合营后的财产属国家所有,这一事实在原一审二审判决和再审通知书中均得以认定,故杨博夫妇再次强占该门市部,拒不搬出是极其错误的。法院判决,杨博一家在判决生效五日内搬出药材商店一门市部;并每天向原告赔偿损失117元。
杨博多次在法院败诉,他心中仍不服,便到省上和中央上访,仅有的钱全花在上访路上。1994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统战部办公厅信访处给陕西省委统战部写来信函,要求处理杨博反映的问题。在接到中央统战部的信函和接待杨博上访后,中共陕西省委统战部于1994年12月30日给周至县委写信要求处理杨博之事。省统战部认为,杨博之事属于落实政策范围,应按照中办发〈1986〉6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所有权人将他人房屋投资人股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6〉民他字第29号)的精神给予尽快处理。
原周至县委书记高献及其他两位县委领导在省委统战部的信函上分别作了有关批示。根据县委三位领导的批示和县政府39次常务会议精神,决定由周至县人民政府督办室牵头,和周至县建设局、中共周至县委统战部、中共周至县委督查室四家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杨博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调查组从1996年6月6日至1997年6月20日,行程3000余里,走访谈话94人次,翻阅档案140卷,帐本20本,票据2000余张,通过西安市公安局八处鉴定了杨永寿的笔迹和印章。经调查,原哑柏镇“明合堂”药店全部不动产产权均属杨永寿所有,由叶廷发(西安三桥人)负责经营,杨永寿主要经营农业,未参加药店的经营业务,1995年底至1956春的公私合营中,杨永寿并未参加公私合营,亦未变更其对“明合堂”药店的产权。公私合营时,叶廷发因故回家,当时该店员工李彦士未征得杨永寿同意,即将该店部分不动产及药品折股参加公私合营,此纯属侵权行为。其被未经本人同意而公私合营的财产应予落实归还法定继承人。杨博家在哑柏镇街中心座东向西三间房屋应归杨博所有。
然而至今,周至县政府及有关单位不知何种原因,仍没有按政策落实杨博的房产问题。杨博仍在为房产上访,多年的上访使他心力交瘁,家徒四壁,经常靠村人和他人救济过日子。采访中,一位老党员十分伤心地说:“杨永寿先生为我党曾做出那么大的贡献,他那么多的家产都贡献给了国家,而他的儿子都没有一间自己住的房子,每一个讲原则和有良知的共产党员,面对杨博的处境,都应该感到羞耻。” 本报记者阎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