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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1月19日
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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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令岂容违反

省财政厅坚决查处使用非法票据的罚款行为

本报讯 针对西安市物价、市容等部门罚款票据使用混乱的情况,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处罚行为,在省财政厅的多次督促下,西安市财政局本月14日发出通告:从即日起,执法人员按规定实施当场处罚收缴罚款时,必须使用套印有陕西省财政厅罚没票据监制章的“陕西省当场处罚定额收据”。《通告》还要求各级执罚单位必须认真清理作废票据,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和领用新票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为了加强罚款收缴入库的管理,保证罚款及时收纳、缴入国家金库,于1998年5月联合出台了《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其中第八条明确规定:“代收罚款收据”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按统一格式指定企业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当年10月,省财政厅和省人行联合转发了这一管理办法,并公告新票据自1999年元月一日起使用。然而去年以来,省政财厅不断接到群众反映:在西安市辖区内,市容、物价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和单位仍在使用已经作废的罚款定额票据和西安市财政局印制的罚款定额票据,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造成了票据管理混乱的现象。为此,省财政厅专门致函西安市财政局,要求从速查处违法票据。

元月13日,省财政厅的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行政处罚法》第49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遇到收缴罚款者使用作废票据或各地市自行印制的罚款票据时,当事人有权拒缴并向财政、监察部门举报。” 本报记者田勇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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